尊敬的HACCP体系客户:
为持续改进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以下简称HACCP认证)制度,保持和提升HACCP认证工作的国际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等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补充要求 1.0》,增加为HACCP认证依据,并于2018年5月18日发布《国家认监委关于更新<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依据>的公告》(2018年第17号),要求新的认证依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国家认监委公告要求及国家认可委相关工作安排要求,为确保我公司对客户的认证过程持续满足认可要求,特做出如下工作安排:
一、2018年5月18日前已申请我公司HACCP初次认证的客户,我公司将按原选定的认证依据及认证程序实施审核。请客户及时获取新认证依据要求,并按新认证依据要求对管理体系进行识别、评价、更新,我公司将结合最近一次监督审核或专项审核进行转换审核,审核并经认证决定评价符合新认证依据要求后换发符合新认证依据要求的认证证书,证书有效期同原证书。
二、2018年5月18日以后申请我公司HACCP初次认证的客户,请客户及时获取新认证依据要求,并按新认证依据要求对管理体系进行识别、评价、更新,我公司将在初次审核时依据新认证依据要求实施审核,经认证决定评价符合新认证依据要求后颁发符合新认证依据要求的认证证书。
三、2018年5月18日以后需实施HACCP监督/再认证的已获证客户,请客户及时获取新认证依据要求,并按新认证依据要求对管理体系进行识别、评价、更新,我公司将结合最近一次监督审核或专项审核进行转换审核,审核并经认证决定评价符合新认证依据要求后换发符合新认证依据要求的认证证书,证书有效期同原证书。
四、中国合格评定认证认可委员会(CNAS)尚未针对该补充要求开展认可工作,我公司暂时不能发放带有CNAS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待公司通过CNAS转换认可后,将在认可范围内为获证组织换发带有CNAS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
请广大HACCP认证客户及时获取CNCA《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补充要求 1.0》及相关要求,按我公司以上安排及时开展转换工作,有任何问题随时与我公司联系。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