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布的2005年第11号公告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该公告有关要求,检验检疫 机 构将执行新的“进口货物木质包装”规定,为此提醒企业了解新规定,遵守新规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公告》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按照《公告》的有关要求,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当由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构认可的企业按照我国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处理,并加施政府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的IPPC专用标识。货物到达我国入境口岸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对货物木质包装进行查验,发现货物木质包装不符合公告检疫要求的,将监督货主或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销毁处理,或者连同货物退运出境。
《公告》的有关规定较现行的进口木质包装检验检疫政策不同之处在于,范围更广,要求更严,手续更便捷。新规定涉及的范围极其广泛,针对来自所有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入境时需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且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货物木质包装处理较严格。另外,企业报检时将不再需要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处理证书和(或)有关木质包装的书面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