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制造及在适用情况下设计和开发汽车产品及车辆的组织才有资格获得IATF16949认证。
汽车车辆:应理解为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准入的车辆。
汽车产品:应理解为:
a)按照汽车顾客的规范制造并在制造过程中集成到汽车车辆中的零件和加工材料(也称生产零件和生产材料)。
b)按照OEM规范制造,由OEM采购或批准,并在汽车车辆制造后和交付给最终顾客之前或之后集成到汽车车辆中的零件。
c)用于汽车车辆的替换零件和材料,包括再制造零件。
制造应理解为包括至少一项增值活动的过程,该活动进一步将该过程的输入材料和/或零件转化为汽车产品的半成品或成品状态。
可接受的认证结构包括:
- 单一制造现场
- 具有扩展制造现场的单一制造现场
- 集团方案
制造现场 应理解为为客户发生制造的场所。制造现场是唯一有资格获得IATF16949独立认证的客户场所类型。
如果一个制造现场向要求IATF16949第三方认证的汽车顾客供货,则该现场的所有汽车顾客都应包括在审核范围内。
a)单一制造现场
应是一个发生制造的单个物理地址的客户场所
应在一个单一质量管理体系下动作
可能会也可能不会从远程或独立远程支持场所获得支持
可为其他制造现场提供支持
b)具有扩展制造现场的单一制造现场
应是一个单一制造现场(也称为主制造现场),其制造过程扩展到具有不同地址的一个或多个其他场所(扩展制造现场),作为一个制造现场共同管理,属于同一个法律实体的一部分。
扩展制造现场(EMS)应仅从主制造现场接受支持或向主制造现场提供支持。
EMS应位于距离主制造现场十英里(16公里)以内,且开车距离不超过60分钟。
主现场和EMS应在单一质量管理体系下运行
主制造现场的管理人员应将EMS作为一个制造现场与主制造现场一起管理和控制。因此EMS不应脱离主制造现场进行自主控制和管理。在这方面,管理职责和权限不应委托给一线管理者或位于EMS的管理人员。
就有证据证明,管理人员与主制造现场一起积极参与EMS的控制和管理。
管理人员可位于EMS,前提是这些人员同时负责控制和管理其主现场和EMS的相关职责区域,而不仅仅是EMS。
EMS可能有指派的一线管理人员,他们具备有限的决策权,用于运行的,日常的EMS制造过程决策。
EMS可能有非管理人员(如生产排程、制造工程师、设施维护人员等)位于现场,他们支持EMS和/或主制造现场,但不支持其他制造现场。
c)集团方案
应包括至少2个制造现场,有或没有EMS,在共同质量管理体系下运行。共同的质量管理体系应:
a.集中定义的、结构化的和受控的过程建立,
b.用一套共同的过程测量方法进行监视,
c.在获得IATF16949认证的集团结构内的所有制造和独立支持场所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实施,
d.仅在工作指导书/程序层面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记录进行本地化
e.有一个集中管理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方案
应有一个已识别的质量管理体系功能所在的中心场所,该功能负责定义、构建和控制共同的质量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