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规性方面的资料
1、未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提供“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报告”。
2、未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未提供“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3、未提供“消防验收报告”。
4、未提供“特种设备登记证”。
5、未提供“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6、未提供“压力表的检定报告”。
7、食堂未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8、未提供每年一次的消防设施监测报告。
9、未提供避雷检测报告。
二、组织的角色、职责和权限方面(5.3条款)
1.高危企业或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企业,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未签订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3.某公司520人,仅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请关注地方法规规章:《某省政府令》关于“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4.未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未形成文件化信息。
5.现场询问,岗位员工未意识到和理解自己的岗位职责。
6.公司职责的分配不能保证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的有效运行。
7.未向总经理报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绩效和改进机会。
三、工作人员的协商和参与方面(5.4条款)
1. 制定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未听取工会的意见。
2.工会未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3.工会未依法参与事故调查。
4.公司存在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等情况。
5.公司未为协商和参与提供机制、时间、培训和资源。
6.公司未及时提供对明确的、易理解的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信息的访问途径。
四、危险源辨识及风险和机遇的评价(6.1.2条款)
1.未提供《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措施策划程序》。
2.程序中未包括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的要求、未规定危险源辨识的范围和对象、未规定危险源辨识的方法、未规定风险评价的方法、准则和步骤、无风险分级的规定、无危险源及风险更新的规定。
3.未按程序要求辨识危险源及评价风险、风险评价未按照程序规定的方法评价、未提供《危险源及其风险评价的清单》、危险源辨识有遗漏(如缺少工作负荷、工作时间、欺骗、骚扰和欺压方面的危险源)。
4.是否考虑到可对其施加影响的相关方带来的风险。
5.未提供《中高度风险清单》。
6.对新项目和材料、工艺、设备变化,未进行了风险评价和事前评价。
7.对危险源及其风险的策划缺少控制措施。
8.未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相结合。
五、法律法规要求和其他要求的确定(6.1.3条款)
1.未提供《公司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清单》。
2.法律法规漏识别、未及时更新法律法规。
3.未识别地方法律法规。
4.未识别相关职业健康安全标准。
5.未建立获取法律法规标准的渠道。
6.法律法规标准未进行适用性摘要。
六、能力(7.2条款)
1.未对从事影响职业健康安全活动的部门、层次、人员进行识别。
2.未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所需的岗位进行配置。
3.公司未制定公司年度员工培训计划。
4.各部门未根据公司员工培训计划要求,分解、落实本部门员工培训计划和目标。
5.公司未确定从事影响职业健康安全工作人员所必需的能力,未提供岗位说明书(任职条件)。
6.提供岗位说明书(任职条件)未描述安全要求。
7.未对岗位人员能力胜任与否进行评价和考核。
8.抽查员工培训计划的组织实施情况,未提供培训记录,未提供签到表。
9.未评价培训效果的有效性。
10.新员工入职培训不能满足以下要求:矿山、危险物品等高危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72学时的安全培训,建筑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非高危企业新职工上岗前要经过至少24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8学时的再培训。
11.未提供特种作业人员清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相关资质证书不在有效期内。
七、意识(7.3意识)
1.现场询问,员工不了解公司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针、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2.公司未对职业健康安全意识和知识进行宣传交流,以确保员工广泛意识并理解职业健康安全方针、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3.现场询问,员工不了解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什么相关性和重要性,不了解如何为实现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作出贡献;不了解在自己的工作中安全方面有哪些改进空间。
4.现场询问,员工不了解某次事件和调查结果;不了解与其相关的危险源、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和所确定的措施。
5.现场询问,员工不了解“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要求。
八、运行的策划和控制(8.1条款)
1.提供的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不能涵盖《GB/T33000-2016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中规定的要求(27个)。
2.提供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能包括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规定的要求(12个)。
3.员工未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能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公司新产品开发、工艺、材料、工程施工、人事架构、生产活动等发生变更,未有效管理。
5.未与工程承包方、设备维修方签订安全协议。
6.未提供对工程承包方、设备维修方安全检查记录。
九、应急准备和响应(8.2条款)
1. 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未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
2. 编制的应急预案不符合GB29639-2020《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的要求。
3.应急预案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和“2019年9月1日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4. 编制的应急预案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相符合。
5.应急预案未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证据。
6. 针对识别出的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未制定措施。制定的措施未执行落实。如:安全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标志、装备和器材的配备(包括灭火器材分布)、建立档案、安全重点部位在岗人员,设置防火标志等。
7.应急预案描述的物资与实际配备的应急物资不符。
8.消防队人员未进行业务学习和应急技能训练等。
9.应急预案中未考虑医疗救援单位、消防部门等联络方式和联络人。
10.现场询问,员工不了解应急预案培训的相关内容,如:消防器材、防毒面具如何使用、自救逃生知识等。
11.安全设施(包括水源)、急救设施、报警设施等不完好,逃生通道、消防通道不畅通。
12.应急预案及突发事件的演练,不能满足以下要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13.未提供演练的总结记录。
14.未提供每月一次对灭火器检查的记录。
十、合规性评价(9.1.2条款)
1.提供的《合规性评价程序》,未对评价的内容和方法,评价人员的能力和评价流程作出规定,未规定对各种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评价周期。
2.提供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合规性评价表》,未将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合规性评价,有遗漏。
3.对合规性评价出的不符合项未采取纠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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